经典案例

【一泓案例||李晓敏】辩护经验的总结



案情简介

2005年,黄某通过拉票等非法手段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为聚敛钱财,指使张某、刘某等人拉拢社会人士,扩充势力、打击异己,逐步组成一个黑社会性质团伙。2009年-2016年,被告人黄某加入该村巡逻队,巡逻队以王某为首,安排黄某等人负责村务巡逻及拆建工作。2019年公安机关对王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等几十余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点。

(1)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政治性、运动性强

目前大多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均是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当然所具有的社会重大影响或非法控制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本质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理的组织者、领导者大多具有“政治性”身份,例如本案中的组织者王某原系村民委员会主任,身上同样具备“政治光环”。

(2)“黑打”与“打黑”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黑打”与“打黑”是一对矛盾。“黑打”即是把本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当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进行打击,人为拔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标准。“黑打”现象源于当前中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打黑”行为的扩大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由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发展而来,由此,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必须区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

2、辩护方向。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认定黄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在详细查阅案卷,综合考量黄某参加组织的动机及实际行为后,黄某主观意识上并未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并不突出,无法认定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的行为特征,为此,辩护人以该观点作为本案的辩护突破口。



裁判结果

本案通过专业、有效的辩护,使得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最终认定黄某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争取到了最低量刑。






  撰稿人   


李晓敏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Tel:15170784191

江西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赣州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赣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区域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法律咨询/风险防控专家。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




撰稿|李晓敏

辑|曾    琪

审核|刘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