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时间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全面抗击疫情。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各地均派出医疗队前往一线支援,“不畏生死”的医务人员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瞬间涌现出大量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令无数人感动、敬佩。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保障、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相关权利义务,特针对疫情期间涉及医疗机构13个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1. 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的问题
律师意见:
a、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违法人员治安管理责任或刑事责任;
b、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医生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措施保证自身及执业环境的安全;
c、可依法向侵权人(即违法人)主张侵权赔偿。
相关依据:
《刑法》第2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等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64条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
2.在疫情期间参与防治工作医务人员的福利问题
相关依据:
《劳动法》第3、4条规定;《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
3.如在疫情期间参与防治工作医务人员出现伤残、死亡的问题
律师意见:医务人员因其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工伤。
相关依据:
《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4.疫情期间参与防治工作医务人员的心理、人文保障问题
律师意见:参与防治工作医务人员应获得心理危机干预服务等保障。要重点关注医务人员过度疲劳、紧张、委屈、无助、压抑、担心等负面情绪状态,同时也要杜绝医务人员过度亢奋、拒绝合理休息及不能很好的保证自己健康等行为的出现。
相关依据:
《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
5.新冠肺炎患者在紧急情况下的救助措施问题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确需要实施有创或高危风险的治疗,如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应及时进行病历记载。
相关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诊疗问题
律师意见:
防控疫情过程中,医疗机构政府已设定定点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转诊,政府尚未指定定点医院机构前,医疗机构应在院内设立专门的病房及隔离区域,医疗机构有义务收治感染者,不得拒收病人。
相关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
7.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程序的问题
律师意见:
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防范措施。
相关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9、42、50条;《传染病防治法》第30、69条。
8.疫情期间医疗机构的诊疗规程的问题
律师意见: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以及国家卫健委及时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防控方案,操作指南,技术规范等执行。保证医疗机构正确进行疫情的诊治和防范。
相关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等。
9.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对医疗用品保障的问题
律师意见:
防控疫情过程中,医疗机构应保证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具的充足,必要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国家防疫指挥部物资保障部门报告,也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募捐。
相关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使用建议的通知》;《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流行性感冒医疗工作的通知》。
10.新冠肺炎患者尸体和医疗废物的处理问题
律师意见:
疫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20年2月1日联合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妥善处理尸体及医疗废物。
相关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11.新冠肺炎和其他患者的安全保护的问题
律师意见:防控疫情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开设发热门诊,将普通患者与传染及疑似患者分流,避免院内交叉感染,维护其他就医者的合法利益。
相关依据:
《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流行性感冒医疗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1、39条。
12.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出现不服从政府统一安排的问题
律师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服从政府统一安排,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的抗疫战疫中,这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违反者,可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医务人员予以降级、解除合同等处理。
相关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0条;《执业医师法》第37条;《护士条例》第31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传染病防治法》第68、69、73、73条。
13.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问题
医疗机构在接受社会捐赠时,需做好合规和风险管理,以下法律问题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
(一)捐赠物品的合规审查:1、捐赠人资质审查;2、捐赠物品质量查验。
(二)捐赠协议审查:1、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通常应签订捐赠协议,如接受的是匿名捐赠或无法确定捐赠书面协议的,可以制作《接受捐赠证明》,应及时披露相关捐赠信息及补办手续。2、如签订书面协议,需留存捐赠人主体资质材料。
(三)受捐物资管理和使用:1、设立专门部门管理;2、制定严格制度;3、受捐物资准入审查;4、严格财务入账;5、规范物资入库出库;6、制作受捐款项明录;7、记载每笔受捐款项的使用状况;8、使用状况的信息定向反馈。
(四)使用信息公开和资料归档
相关依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8、10、15、16、19、20、22、23、24、32、37、40、41、43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6、37条。
李晓敏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Tel:15170784191
社会兼职:江西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赣州市律师协会纪律和奖惩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赣州市律师协会对外联络与交流工作委员会委员、赣州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赣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