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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泓故事汇||时空转换下的责任之争(下)


解惑

在亲朋好友的推荐下,张建设来到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咨询。胡律师热情地接待了张建设一行。

“胡律师,今天我来请教几个问题。”张建设握着胡律师的手,开门见山,直切主题。

“老人家,有什么问题可直言不讳,言无不尽。”胡律师笑容可掬,给张建设斟上一杯茶水,说道。

张建设望着胡律师清澈的眼眸,满意地点点头,将事件经过娓娓道来。

“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言毕,老人家热切地望着胡律师。

胡律师将茶盖掀开,上犹毛尖的香气扑鼻而来。他轻轻地抿了一口,微笑着对张建设说:“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张强的身份在法律层面能否切换。张强坐在肇事车辆上,属于车上人员,这一点大家都没有争议。在事故发生时,张强从车内被抛出车外,最终发生死亡后果,有两点会有争议:一是车上人员的身份是固定不变还是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可以改变?也就是说在理论上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二是有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时空转换的观点。”

“能不能直白地讲解一下。”张建设说。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迄今为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横看成林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各人所处的位置和角度不同,导致分析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我个人更倾向于可以转换的观点,因为法律本质上是追求公平和正义,任何事物不会一成不变,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允许身份的转换,更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制精神。”胡律师神态严肃起来。

张建设点点头,略微沉思了一下,说:“法官会不会支持你这种说法?如果法官不支持,律师巧舌如簧,说破了嘴又有什么用?”

胡律师不由自主地笑出声来:“你说得一点没错!律师的意见和观点必须得到法官的认可才有价值,否则纸上谈兵对判决不起作用。法官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非常关键。如果没有证据,只是分析推理,即便头头是道,丝丝入扣,法官也不会作出对我们有利的判决。证据,只有证据才是取胜的法宝。”

“要什么证据?”张建设一行人几乎异口同声。

胡律师起身为众人斟满茶水,不缓不急地解释道:“张强坐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这一点大家都不会有异议。现在探讨身份的转换,认定他在被甩出车外时是第三者的法律身份,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当时他还活着。如果被甩出车外时已经死亡,那自然就不是第三者的法律身份,而只能属于车上人员的身份。”

张建设拍拍大腿,竖起大拇指:“你这样说我就明白了,通俗易懂。有证据,有证据。”老人家搓着双手,显得有点兴奋。

“有什么证据?我刚刚没看见。”胡律师瞥了一眼放在茶桌上的材料,疑惑地问。

“这里是没有,但法院有。”张建设声音宏亮起来:“那个司机被判了刑,我们旁听了法院的审理,当时在问到事故发生经过时,我记得司机讲过我儿子当时没有死。”

“哦!”胡律师下意识地嗯了一句:“不知道庭审笔录上有没有记录?如果交警大队的讯问笔录上有相应记录或者是法院庭审笔录上有相应记录,那就解决了证据的问题。”

言罢,胡律师站起身来,目光看着远方。

苍穹之下,迷雾蒙蒙,万物若隐若现。



交锋

出于对胡律师的信任,张建设决定将案件委托胡律师办理。

接受委托后,胡律师来到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复制卷宗材料和视频资料,在卷宗中欣喜地发现司机王自健在陈述事故发生经过的笔录中,多次提到车辆侧翻后张强呼救的情节。在王自健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开庭笔录中,被告人王自健的陈述与在交警大队的陈述一致。

拟好民事诉状,准备好证据材料,胡律师拉开了与H公司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序幕。


拉开序幕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约定。所以案件争议的实质焦点是在整个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受害人张强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围绕着这一争议焦点,双方代理律师唇枪舌剑,引经据典,法庭上硝烟弥漫,一场针锋相对的激辩由此展开。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车上同乘人员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本车碾压致死,实践中存在两大学说争议,即“可转化说”和“固定说”。本案中,张强死亡的后果是交通事故的延续状态,张强仍属于车上人员,无法转化为“第三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张强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胡律师认为,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确定的置身于车上,而“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在车辆行驶的时空环境下都只是临时性身份,在变动的运行过程中,必然有能够相互转化的情形与可能。应当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开始至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的各个节点是否处于车辆之中作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受害人张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被抛出车外,后又受该车挤压致死,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适用“第三者”条款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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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依此宗,为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和保障。因此,在受害人实际脱离车辆的情形下将其从原来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做法既符合立法目的、宗旨和精神,也在根本上体现了我国的保险政策和保险制度,真正起到降低受害人风险成本,减少事故损失的作用。如果只是因为受害人在行车时的最初状态,或者说是某一时间段的状态为车上人员,就认定只能按照车上人员的标准来进行理赔,这不仅是对车辆行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形的欠缺考虑,对法律条文的僵化理解,对受害人的显失公平,也是对我国基本立法精神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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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义上的界定来看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见,我国道路交通法律规范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相对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如果认为车上人员自始至终都是确定的,即使其脱离了事故车辆后,也不能转化为第三者,这一界定将违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更何况对于“车上人员”、“第三者”具体如何认定,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开始至结束整个过程中是否都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开始及之后的某个节点中,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则应属于“第三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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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的社会功能来看


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的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弥补因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赔偿不及时或赔偿能力不充分可能导致的损失扩大化,具有明显的救济功能及保障色彩。特别是在造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其抚恤受害者的功能以及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义更为突出。本案中,受害人系脱离车体后导致的死亡,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以“车上人员”的相关保险条款进行理赔,既与客观事实无法对应,也将与保险合同中隐含的法律精神及其内在的社会保障功能有所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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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来看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报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法律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实践中,保险合同文本中关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条款均是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系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调整的范畴。当“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等专业术语的界定出现理解上的争议时,应立足于客观事实,遵循立法精神,结合相关规定进行综合研判。本案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遵循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不利于保险公司方解释的原则,认定受害人张强为本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而非“车上人员”。


鉴于双方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各持己见,争议较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判决

庭审结束后不久,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书。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评述。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张强已不在车上,是在车外受伤死亡,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换为相对该车而言的“第三者”,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不符合相关标准可以免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支持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12万元交强险及7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张强是因为车辆侧翻后被甩出车外又被该车碾压致死,即其死亡后果是被甩出车外后又遭碾压造成的,而不是保险公司主张的死亡结果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张强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由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张建设老泪纵横。他本着对法律的景仰,相信法律会还他一个公道,而这一天终究没有迟到。


END


撰稿

胡敦麟,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联系电话:13907976620。


撰稿|胡敦麟

编辑|曾   琪

审核|胡敦麟

编委|胡敦麟、梁秀山、李晓敏、童礼军、钟敏强、刘海华、王文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