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坚持无罪辩护,终获国家赔偿丨刑事篇



案情简介

熊某某,男,1971年生,入狱之前从事开洗脚店生意,手下有十几号员工,2017年被人指控家中藏有毒品。公安部门于3月2日介入调查,现场搜查中在其卧室衣柜底层搜出一包的毒品,经检测与称重,毒品品种为冰毒,重17.6克。熊某某随后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熊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委托律师进行了会见。会见过程中,熊某某表示此事有人陷害他,虽然之前因尿检呈阳性,但已经戒毒好几年,至今未接触过毒品。之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又于2017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笔者通过审查检察机关指控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中,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结合熊某某到案后一直稳定的无罪供述,故在庭审过程中坚持做无罪辩护。经辩护,笔者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检察机关于2017年10月19日撤回起诉。本案最终的结果是熊某某于2017年11月份无罪释放,获得了国家赔偿。


专业评析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被告人的量刑,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考虑下一步如何定罪量刑。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一般要求:1、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刑事证据中规定了八种证据,每一项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且必须经过庭审质证。2、证据需要逐一认定综合评判。即每一份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每一份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要求,把所有证据放在一起能够证明本案的什么事实。3、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证明标准应该更严格,这类案件缺少了被告人有罪供述这一法定证据,需要大量运用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有些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基础就在于物证,物证对定案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指控熊某某非法持毒的关键证据就是在其房间搜查出来的毒品,在如此相对的密闭空间内,很容易让人内心确信毒品是熊某某所有。笔者在综合评判指控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中发现本案的证据链条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熊某某的口供一直做无罪供述,且供述稳定,这就意味着指控其构成犯罪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撑。其次,熊某某尿检呈阴性,说明其不吸食毒品。与毒品有接触的人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人是贩毒者和吸毒者,现有证据中无证据证明其参与过贩毒和吸毒。再者,熊某某的住处隔壁就是员工食堂,案发时门把手已经损坏,不排除他人进入房间的可能性。最后,一般来说,毒品案件都会对毒品进行检测并称重,而非法持毒案件中被告人通常都与毒品有过紧密的接触,毒品的包装袋也都会提取到指纹,但本案的证据中缺少相关的鉴定报告去证明这一关键事实。



笔者基于上述分析,并坚持在法庭庭审中无罪辩护,最终获得了让当事人和自己满意的结果。


裁判结果






   撰稿   

罗飞龙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Tel:19907979038

自2013年至2017年在广州从事律师工作,理论功底深厚,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技巧,2018年回赣州执业。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等。





撰稿|罗飞龙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