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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三期”是否一定会支持?|一泓案例|侵权篇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8日7时30分许,张三未依法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沿五指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启明星眼科医院”门前路段,碰撞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四(1955年7月8日生),造成李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四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四住院22天后出院,并经九江正青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四在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60周岁,误工费不予支持,结合李四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及出院医嘱,护理期和营养期均按照22天计算,对九江正青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后,张三和李四均未上诉。


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案例,争议焦点在于李四的“三期”能否得到支持以及李四主张的各项损失能否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赔付的问题。


根据李四的医疗资料,李四虽然住院治疗,但是其伤情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出院时医嘱记载其有自主能力,一审法院未采纳李四的“三期”鉴定意见主要是基于李四发生事故的年龄、住院治疗过程中的情况以及医嘱情况,很明显,李四提供的“三期”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员过多的主观判断,未结合李四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给出合理的鉴定意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张三的代理人的意见,未支持九江正青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三期”。



2019年4月15日由工信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车均认定为机动车范畴。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而这些电动车却未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应当按照交强险优先赔付的规则由驾驶人赔付呢?根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答》的规定:“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等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能要求其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应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付”。因此,一审法院未采纳李四主张的诉讼请求。






   撰稿   

王文喜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Tel:13576738247

担任江西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赣州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赣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踏实严谨,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






撰稿|王文喜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