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行业圈内,流行着一句话,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在诉讼活动中,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内,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证据是一个案件的走向,关键证据更是决定案件的成败,下面这个案例尤为如此。 2017年3月,南昌某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遂向江西某建筑公司借款300万元,出于当时双方正处于“蜜月期“,江西某建筑公司爽快地向南昌某公司出借了该笔借款。借款当日,南昌某公司向江西某建筑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到江西某建筑公司三百万元。并约定了于2017年6月底归还该笔借款。“同时,该借条加盖了南昌某公司的印章和法人代表周某的签名及捺印。2019年6月,双方因此事纠纷,江西某建筑公司将南昌某公司及法人代表周某告上了法庭。 1.关于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笔者作为南昌某公司即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代理初期,笔者审查了作为原告江西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中,有一份还款计划书,还款计划载明被告每个月应向原告还款多少,并载明了2分钱的利息,还款计划书结尾处有另一公司的盖章及法人代表的签名。由于盖章的主体信息与本案中被告的主体信息不一致,笔者遂叫公司财务打印出原被告双方之间所有的往来流水,经过审核比对,被告公司于2017年4月份有一笔300万向原告公司的转账流水,该转账流水系本案的关键证据,由于双方往来款项不多,在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出借了该笔款项一个月左右被告就有归还借款的记录,在双方对象恒定且无其他借款记录情况下只能说明被告公司已经归还了该笔借款。 另外,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还款计划书这份证据,还款计划书系另一公司于2019年3月份向原告出具的,虽然计划书上有被告公司法人代表周某的签名,但在出具该份还款计划书时法人代表已经发生变更为他人,周某系另一公司的法人代表,因原告又与另一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收到该还款计划书后对载明的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与本案无关联。 2.关于法人代表周某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能否连带周某本人问题。 本案中,原告是直接向被告账户转账,之后被告也是直接向原告转账,转账的形式均为公对公,这就证明了借贷关系发生在原被告两个公司之间。其次,周某在借条上的签名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其是被告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借条上也没有表明周某要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借条上签名不能认定是债务加入的行为。再者,周某在借条上的签名更不是个人担保行为,《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保证人的认定应当采取明示标准,即当事人应当明确其保证人身份,保证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即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当事人明确地作出意愿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当事人仅在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盖章或签字的并不能当然认定其为保证人。 因此,本案中周某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而非债务加入或个人担保的行为。 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罗飞龙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Tel:19907979038
撰稿|罗飞龙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