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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充值能否退还? | 未成年人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并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无效!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与网络充值虽然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都可以根据此指导意见进行操作。在开篇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5日,12岁的小张因放假的原因在家闲聊无事,于是拿着父亲的手机玩起某手机网游,该手机网游已经以其父母的身份进行注册。小张在玩到一半的时候,该手机网游界面弹跳出一则广告,广告内容为“充值500元可送尊享皮肤三套,充值1000元可送尊贵国王套餐”的信息,小张在按奈不住之下,果断用父母的手机偷偷充值了1000元的尊贵国王套餐,并在充值完后偷偷的将手机通知栏的充值信息给清除掉。在用充值的套餐打完该手机网游后,小张心满意足的将手机还给父母。过了几天,小张的父亲在查看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少了1000元,一看订单信息,交易主体为某某网络游戏公司,立马气不打一处来,在父亲的质问下,小张只能如实招供。

后父亲多次向该网络游戏公司进行沟通,对方表示无法证明该笔充值金额为小张充值的,而且游戏注册时也是以父亲的身份来注册的,明确表示不予退还。父亲无奈,不甘心这笔钱就这样被充值到网络游戏中,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将该网络游戏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立案之后,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网络游戏公司退还800元,并取消小张充值购买的手机网游套餐,至此,案结事了。


律师评析

相信这样的案例无论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在新闻媒体报道中都比较多,相信读者与笔者一样有着同样的疑问:如何区分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充值行为是否为有效还是无效?打赏、充值的性质是什么?产生打赏纠纷后该如何解决?以上几点疑问也是本案中遇到的焦点,针对这些疑问及焦点,作出如下分析:



01
法律对未成年人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草案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该规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区分应以是否达到18周岁为界线。



02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充值行为的效力?



在区分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充值行为是否为有效还是无效之前,需要先界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再确定其是否能够独立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并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如下: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综合以上规定,本案中的小张属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如小张的父亲所主张的一样,小张虽然会玩游戏,但并不知晓自己的充值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对小张在玩网游时一时冲动之下的充值行为,小张的父亲对此行为不予认可。小张在法律上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手机网游上的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以及自身无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皆是不相适应的,其所实施的网络充值行为也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在经过其父亲的事后追认后,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03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充值的性质?



随着目前网络自媒体平台的崛起,现阶段的网络平台充值、打赏也存在着多种不同形式,由于不同网络自媒体平台的打赏、充值形式及分配方式均存在着不同,对于打赏或充值的性质上认定也存在着不同。不过在笔者看来,对于网络平台打赏或充值,尤其是未成年人对网络主播的打赏以及对网络游戏的充值行为,在认定其性质时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心智及对网络打赏、充值性质的认知,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为宜,而网络充值则属于因购买网络虚拟产品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买卖行为为宜。

 



04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充值纠纷如何解决?



根据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时,监护人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根据该指导《意见》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该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对其行为进行不予追认或者不予同意该充值、打赏行为。如果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打赏、充值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无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取的打赏应予以退还。


 


05
如何分辨未成年人打赏、充值行为?



此种情形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需要进行区分、辨别较为困难,比如未成年偷用父母身份证或者银行账户等进行打赏或充值时,作为家长是很难进行证明否认,在网络环境下,不应对家长举证的证明标准提过高的要求。当然,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为法定代理人需要主张未成年人的打赏应予退还或者充值行为应认定无效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应当证明作为家长已经尽到提醒义务或者对小孩的打赏行为确实不知等情形。

综上,为了防止出现未成年人巨额打赏或者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打赏的行为,作为家长、网络平台、主播等都应当共同努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平台,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撰稿   

许文鑫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Tel:15717079860

毕业于九江学院,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遇事沉着冷静,处理工作稳扎稳打,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对待工作积极认真,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目前为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团队成员,主要处理因自然资源引起的法律事务,且具有较强的处理征地拆迁法律事务背景。

擅长领域:主要擅长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等纠纷处理。




撰稿|许文鑫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