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少家庭开始投资性买房,买房过程中,往往有些家庭因征信问题或限购政策无法再购,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民间也出现了很多“对策”,“假离婚”就是其中之一......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张甲与何乙登记结婚,婚后共同拥有房产A一套。 2016年5月,双方协商想另行购买房产B一套,因何乙在银行有征信不良记录,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为了顺利购买新房产B,双方于2016年5月到丙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商定待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后,及时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A一套归何乙所有。 何乙早有预谋,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张甲与其离婚,离婚后将共有房屋据为己有,坚决不与张甲复婚,张甲为此将何乙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后,经过一审审理,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A归男方(何乙)所有”的约定,确认张甲、何乙对房产A所有权各拥有50%的份额。 律师评析 综上,“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假设,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为了逃避税款“假离婚”,于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丈夫所有。即使后来再复婚,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这两套房都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一旦两人今后再出矛盾,女方就会有损失。所以说,“假离婚”不可取,如若想在限购城市“安居”,在进行相关交易时请务必慎重,谨慎行事,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邱彦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Tel:15770721715 2018年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习律师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办理民商事案件多宗(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刑事会见(盗窃、交通肇事等)多次。不仅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独立处理民商事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更在待人接物上极具亲和力。 撰稿|邱 彦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