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为了买套房,他们竟然......|一泓案例|婚姻家庭篇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少家庭开始投资性买房,买房过程中,往往有些家庭因征信问题或限购政策无法再购,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民间也出现了很多“对策”,“假离婚”就是其中之一......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张甲与何乙登记结婚,婚后共同拥有房产A一套。

2016年5月,双方协商想另行购买房产B一套,因何乙在银行有征信不良记录,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为了顺利购买新房产B,双方于2016年5月到丙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商定待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后,及时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A一套归何乙所有。


何乙早有预谋,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张甲与其离婚,离婚后将共有房屋据为己有,坚决不与张甲复婚,张甲为此将何乙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后,经过一审审理,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A归男方(何乙)所有”的约定,确认张甲、何乙对房产A所有权各拥有50%的份额。


律师评析






张甲和何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处理”的约定能否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该规定,欺诈、胁迫是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因此,张甲举证证明何乙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将涉案房屋故意分割给何乙,且无差价约定,何乙采取欺诈手段与张甲离婚,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处理的条款应当予以撤销。
房产A应当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房产A系张甲、何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甲、何乙在离婚时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

综上,“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假设,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为了逃避税款“假离婚”,于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丈夫所有。即使后来再复婚,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这两套房都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一旦两人今后再出矛盾,女方就会有损失。所以说,“假离婚”不可取,如若想在限购城市“安居”,在进行相关交易时请务必慎重,谨慎行事,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撰稿   

邱彦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Tel:15770721715


2018年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习律师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办理民商事案件多宗(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刑事会见(盗窃、交通肇事等)多次。不仅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独立处理民商事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更在待人接物上极具亲和力。




撰稿|邱   彦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