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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却败诉,原因竟然是...|一泓案例|经济篇



买卖,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看似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稍不留神,可能就会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有人的地方就有交易,有交易的地方就有纠纷。保留证据,律师护航,是保护自己远离交易纠纷的良方。


基本案情


原告某化工厂为一家化工产品经销商,被告某家具厂自2014年2月2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先后多次向原告购买化工产品,共计产生货款28万元。期间,被告某家具厂向原告某化工厂转账支付货款共计15万元,尚欠货款13万元。因被告某家具厂未付清货款,故在原告要求下,于2017年5月分两次将价值共计4万元的家具抵偿给原告某化工厂。此后,被告某家具厂再未支付货款,原告某化工厂就未付的9万元货款向法院起诉。

原告某化工厂提供证据:发货凭证(第一联存根联,即白联),被告某家具厂转账付货款的银行流水(共计15万元),结算单(被告未签字盖章),被告某家具厂将价值共计4万元的家具抵偿给原告某化工厂的销货收据,原告某化工厂负责人与被告某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的关于催收货款的通话录音。

原告的发货凭证共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即白联;第二联为客户联,即红联;第三联为结算联,即黄联。然而在结算前,原告某化工厂就将黄联原件(结算联)作为发货凭证交付给被告某家具厂,为此,被告提交部分发货凭证(第三联结算联,即黄联),辩称货款已经全部付清,不存在拖欠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某化工厂仅提交发货凭证的白联(存根联),而提供的结算单,被告某家具厂未签字盖章,且其当庭予以否认;被告某家具厂持有发货凭证的黄联(结算联)原件,其辩称货款已付清符合交易习惯和常理;原告某化工厂负责人与被告某家具厂负责人及其妻子的关于催收货款的通话录音,仅能证明双方曾经对账结算的事实,但未涉及对账方式、是否交付结算联以及欠款金额等问题。故此认定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某化工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作出相同的事实认定,认为某化工厂明显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证据才是王道。就被告拖欠的货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进行书面对账结算。原告诉称被告未付清货款,却又在被告未出具书面欠条,以及结算单未双方签字或被告书面确认的前提下,在口头对账后,将关键性证据--发货凭证的第三联结算联即黄联--交付给了被告。被告紧紧抓住这一点,辩称按照交易习惯,其已经付清全部货款,所以原告交付结算联。被告的辩解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虽然原告提供了诸多证据,但缺失有效的欠条、对账单或结算单等关键性的证据,法院据此判定原告证据不足,最终原告无奈吞下败诉的苦果。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律师提醒,卖家在行买卖交易时,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01

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购销协议,尤其是金额较大、买卖时间跨度较长的交易,书面确立双方的身份和买卖关系,保留买方的个人身份信息或企业信息,约定货物明细、发货方式、货款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万一成讼,既可明确被告主体,也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02

发货凭证,应当详细记载货物规格、单价等明细,并要求被告在收货时由其本人或其指定的收货人签字或盖章(指定收货人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一方面,可避免事后被告对没有签章或其他人员签收的发货凭证进行否认;另一方面,可根据发货凭证计算实际交付货物而产生的货款。应注意避免重蹈案例中的覆辙,如发货凭证一式三联,务必保留好其中的结算联,买方未付款,就不要轻易交给买方。

03

书面对账结算,或出具欠条。如买方不能实时付款,应及时与买方进行书面对账结算,明确货款金额,以免双方就具体金额多少发生争议。或者,由买方出具欠条,明确尚欠货款的金额,约定支付期限,以资追究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对账结算还是欠条,务必由买方本人/公司签字、捺印/盖章。

04

买方拒不支付货款,应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买方拖欠货款,又不肯对账结算或打欠条,应在律师的分析和帮助下,保留现有证据并分析证据是否充足,是否需要收集和固定尚未掌握的证据,切勿“轻举妄动”,以免“打草惊蛇”。






   撰稿   

刘海华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Tel:18870709943


硕士研究生毕业,民主建国会会员。撰写多篇学术论文,入选省部级以上法制类期刊和大型法律论坛;多次为中小学校、电视台、电台、居民小区及政府企事业单位讲授法律知识;在省律协、市律协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社会兼职,参加省律协、市律协律师辩论大赛及篮球联赛,获得优异奖项。

擅长领域: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医疗纠纷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




撰稿|刘海华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