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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需合理,对簿公堂伤感情|一泓案例|继承篇


案情简介

张三与洪某婚后生育大儿子张甲及女儿张乙,另有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张丙。婚后,张丙跟在洪某身边,由洪某抚养长大。张三退休后,与洪某、张甲共同生活,张乙、张丙按月向张三、洪某给付扶养费。2018年3月31日,张三不幸突发脑溢血去世,同年4月1日火化安葬。办理完丧事后,洪某、张甲、张乙共同委托张丙在XX市社保局办理遗属抚恤金领款手续,同时将火化证明、退休金存折等凭证交给了张丙,并说好清明节期间来协商遗产处理事宜。谁知,张丙拿到这些资料独自办理完丧葬抚恤金的申请后,拒绝协商处理,企图一人吞并抚恤金及其它财产。无奈之下,洪某、张甲、张乙将张丙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遗产有哪些、怎么分、分多少,不仅是现实生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针对这些疑问,作出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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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中,洪某与被继承人张三系夫妻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承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三生前和洪某共有房屋一套,生前余留的现金2万元,工商银行养老金账户存款1000元。上述财产一半为原告洪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张三的遗产。除此之外,张三去世后,单位及亲朋好友的慰问金有6000元,XX市社保局核发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184352元,因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家属享有。不属于个人财产,更不属遗产范围。

2
遗产是如何分割的?


怎么分?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本案中,张三生前突发脑溢血逝世,并未订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张三的配偶洪某、子女张甲、张乙、张丙作为第一顺位人继承财产。

分多少?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洪某、张甲、张乙、张丙无法协商一致,张三的遗产应平均分割为四份,分别由洪某、张甲、张乙、张丙继承。除此之外,对于上述提及的慰问金、抚恤金,除去张三因住院、丧葬所出,剩余部分洪某、张甲、张乙、张丙作为张三的直系亲属都有权提出分割请求。







笔者有话说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设计更为严谨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扩大遗产范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侄甥可代位继承,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完善遗嘱形式,打印和录像遗嘱获认可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撰稿   

邱彦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Tel:15770721715

2018年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习律师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办理民商事案件多宗(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刑事会见(盗窃、交通肇事等)多次。不仅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独立处理民商事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更在待人接物上极具亲和力。




撰稿|邱   彦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