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系笔者顾问单位,该公司总经理宋某回乡下老家喝酒,与平常一样驾驶的是某豪华品牌汽车,回到家时宋某将车停在自己后院的停车坪上。宋某离开车后两三分钟,汽车发动机舱开始冒烟,没过多久汽车便自燃。由于在乡下,火警出警距离较远,待消防灭火之后汽车已燃烧殆尽。之后,消防大队和汽车厂家共同前往事故现场鉴定,消防大队将现场提取到的汽车线路送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材料为电热作用导致的熔痕。另外,宋某当时购买该车辆保险时未购买自燃险。 案件分析 笔者接到该案时有两者不同的诉讼思路,一种走产品质量纠纷,把厂家和4S店作为共同被告提起索赔。另一种为保险事故纠纷,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综合本案的材料和证据,笔者发现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成功的机率更大,主要原因如下: 1.鉴定报告没有直接表明涉案车辆系汽车质量问题引起的自燃,我方要证实汽车系质量问题引发的自燃这一举证难度较大。 2.虽然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中约定了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该免责条款没有当事人的签名,说明保险公司未向当事人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涉案车辆损失保险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我方可依据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涉案车辆的直接损失。 3.即使因第三者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向当事人赔偿保险金,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当事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我方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或已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鉴于上诉分析,笔者和同事决定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通过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755206.4元,残值为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我方支付753206.4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裁判文书 罗飞龙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Tel:19907979038 撰稿|罗飞龙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