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当庭翻供,他居然是为了…丨一泓案例丨公益篇






2018年10月26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大量的刑事案件适用了该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让更多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得到从宽处罚。但笔者多年前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在庭审前均能如实供述,庭审时却当庭翻供,拒绝承认犯罪事实,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案情简介



2016年的某天,被告人受到某敬老院领导的批评,并被扣除半年零用钱,被告人心生怨气,随即从敬老院养鸡房偷到农药投入敬老院水井中,不久,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水有异味后报案,公安到场后将被告人控制,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笔者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对被告人进行会见,被告人也能如实陈述,但在庭审中,被告人却突然翻供。






原因探究



庭审中,笔者履行辩护职责提出了独立的辩护意见,包括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等。庭审后,为查明被告人翻供的缘由,辩护人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当得知原因后,不禁让人感叹。

还得从被告人的背景说起,被告人虽生活在敬老院,但他并不是老年人,而是因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导致肢体不协调,说话和行动都有障碍),父母过世早,很小的时候就被家人送至敬老院生活,虽然行动不便,但在敬老院里,仍承担着抽水和养鸡的工作,家人几乎不来看他,每月仅能得到很少的零花钱。

事发前,因敬老院的领导和其他人都批评他,他才一时心生怨恨,拿了农药投入井中,但他并不想伤害大家,投放农药时故意将农药撒在自己的裤子上,有人发现后也未否认。再次会见时他告诉笔者,在开庭前,他想到自己服刑出来后,家里人不接受他,敬老院也回不去,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便产生了翻供,从而让法院加重判罚,让自己以后的日子都在监狱度过的想法。笔者告诉他,在他出狱后不会没有人管他,司法行政部门会有相应的政策帮助他解决困难。





律师评析



被告人翻供的案例实属不多,而因想判重一点而翻供的就更少了,本案的被告人虽当庭翻供,但不会得到加重处罚的后果,更不可能让他的余生在监狱中度过,但在量刑时,对他减轻情节的认定会有影响。

被告人家庭困难,无家人照顾,且从小患病,应当可以认定为残疾人,在其刑满释放后,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以及我国其他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的规定,民政部门及安置帮教组织等部门应当积极关注,从居住、生活等方面对其进行帮扶。

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义重大,但仍面临诸多困难,包括社会关注度不够,立法和制度上存在欠缺,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任重而道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撰稿   

钟敏强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Tel:15727770512

执业多年,曾担任行政机关、保险公司及各类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破产管理及信贷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侵权案件百余起,现为赣州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百起,为众多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实务经验,同时,在多起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自然资源实务、刑事辩护、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撰稿|钟敏强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