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违章未处理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车损险的合法事由


华灯初上,万家祥和。站在华润B座11楼办公室的落地窗前,目光所致,璀璨的星空下,是一条条由车辆灯光凝聚成的金色长龙。在经济的不断推动下,小轿车的普及度日益增长,随之而来的,除了日渐拥堵的愁绪,难免也还会有事故理赔的烦恼。当小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与车主的交锋,往往凝聚了智慧,但更需要的是,实事求是,依法依约进行处理。当保险公司以车辆违章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车损险理赔时,车主又应当如何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简介

涉案小车登记在原告某公司名下。2016年9月13日,原告某公司为涉案小车向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80400元,保险期为:2016年9月16日0时起至2017年9月15日24时止。

2017年9月9日下午,谢某驾驶案涉小车自永丰县恩江镇肖家村出发前往永丰县八江乡龙煜家吃晚饭。下午17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永丰县路段时,因谢某操作不当,导致案涉小车开入路边水塘,造成路沿石、树木及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谢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7月29日经保险部门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该车辆损失为93429.15元。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车损险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某财保公司辩称:

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发生在2017年9月9日,到目前已超过了该诉讼时效,因此应当驳回原告诉请;

2.原告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使得本案的具体案情无法查明,是否存在保险免赔事项,需要法庭依法予以查明;

3.原告方应当提供事故车辆当年有效的行驶证以及驾驶人的驾驶证以查明是否为合法驾驶;

4.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至少应当提供保险单;

5.事故车辆于案发前有1.5万元左右的违章罚款未进行处理,导致该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因此不能进行拍卖,使保险人无法实现被保险车辆的余值。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为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且不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交纳保险费,被保险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在无免赔条件下依法应当就原告的损失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80400元内给予赔偿。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2年法定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对该条款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中的“保险事故”应当正确地理解为事故损失额确定之日,涉及到本案应为:2020年7月29日,因为,被告方于该日才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为93429.15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7月19日开始计算,原告起诉时并没有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关于被告辩称的保险免赔事项的意见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辩称:事故车辆于案发前有15000元左右的违章罚款未进行处理导致该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不能进行拍卖,使保险人无法实现被保险车辆的余值,从而致使被告无法进行理赔。该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财保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用80400元。


律师评析

保险的意义在于分散社会风险,提高人民大众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然而,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作为事故的赔偿主体,基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难免会想方设法找出拒绝理赔的事由。但是,在车主购买“全保”险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车辆违章未处理完毕作为拒绝理赔的合法事由。此时,车主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虽说如此,但是笔者在此还是强烈建议广大车主,有违章要及时去处理,文明行车,安全出行!




  撰稿人   

刘臣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Tel:15079760545

赣州市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瑞金市作家协会会员、国家一级围棋裁判员。曾担任太平洋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过企业破产管理、政府征地拆迁及银行信贷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案件百余起。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撰稿|刘   臣

编辑|曾   琪

审核|胡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