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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拯救你,我容易受伤的梦?|一泓案例|侵权篇


俗话说:衣食住行,这是人类生存的四大基本要素,就如同五行的“金木水火土”一样,缺一不可!而住,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住的舒服,身心愉悦了,才能有好的精神处理日常工作,才有可能获得更加美好的生活。那么,当出现电梯噪音污染影响业主生活的情形后,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0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吉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销售的房屋。2016年8月1日,被告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于2017年2月正式入住。原告入住后发现,由于该房屋紧邻电梯,电梯噪音比较大,影响了原告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导致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原告遂要求被告对该电梯噪音污染进行处理。

经过长时间多方多次协商,该电梯噪音污染均未得到有效处理,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住宅小区电梯运行产生噪声污染引起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本案中,噪声检测区位于案涉房屋的书房,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8-2008》标准附录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第0.2条的规定,应采用较限值低10dB(A)作为评价依据,即以昼间45dB(A),夜间35dB(A)为评价标准。据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检测结果昼间为47.2dB(A),夜间为44.3dB(A),均超过标准。被告因未及时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结果予以采信。

被告作为涉案小区的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对电梯运行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其运行时发出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至于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减少噪声,由被告自行决定。被告应负担原告支付的噪声检测费2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噪声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其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吉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安装在住宅小区的电梯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其运行时发出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被告吉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某噪声检测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一般情况下,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二是噪声污染是否超出国家标准的认定。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住宅小区的开发企业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其应对电梯运行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电梯运行时发出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主体可以是开发商。

对于噪声污染是否超出国家标准,则需要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由此得出的鉴定意见可作为法院认定噪声污染是否超出国家标准的法律依据







  撰稿人   

刘臣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Tel:15079760545

赣州市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瑞金市作家协会会员、国家一级围棋裁判员。曾担任太平洋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过企业破产管理、政府征地拆迁及银行信贷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案件百余起。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撰稿|刘   臣

编辑|曾   琪

审核|胡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