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手术未告知,索赔没商量

手术未告知,索赔没商量

     案情简介 
  患者熊某2010年4月28日因右下腹部疼痛到某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熊某所患疾病为急性阑尾炎并将患者收治入院。当日医院为患者做了血液分析,在未做X光片、未进一步诊断明确的情况下匆忙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术中由硬膜外麻醉改为全麻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切除结肠未征求患者意见。术后经检查诊断患者所患疾病为升结肠高分化腺癌并淋巴结转移。术后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住院期间出现左髂总静脉、外静脉、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从出院记录还可以证实,患者出院时手术切口出现约4CM感染,而且伤口至今还未愈合,属于院内感染。由于术口长达20厘米,医院未给予患者创口及时、有效的抗菌、消炎,导致患者于2010年6月7日出院后因术口线头排斥反应不得不于同年7月20日至9月1日、9月21日至30日、10月8日至11月1日再次入院治疗。尽管之后三次的住院费用医院未再收取,但患者术口线头排斥反应至今无法全愈。 
  纠纷发生后,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医院认为医务人员及时为患者进行了手术,确诊了患者的疾病并非急性阑尾炎,而是升结肠高分化腺癌,有效地挽救了患者的性命,没有过错。术后患者术口线头出现多次排斥反应,系患者矮小、肥胖等个人特异体质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联性,不同意赔偿。经多次协商,医患双方同意由赣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二、律师析案 
  判断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最核心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执业医师法》第2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之规定,即以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技术操作规范为判断标准。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都有医疗机构须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本案中,客观的说,急性阑尾炎与结肠癌的临床特征有时难以辨别,所以医院在阑尾切除术与剖腹探查术之间举棋不定,对手术名称的待定医院尽了告知义务。倘若医院按阑尾切除术进行治疗,就无法发现患者结肠的癌细胞已经扩散,直接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医院为患者及时切除了结肠癌变的一段,清扫了癌变四周的淋巴组织,成功地挽救了患者的性命。从这一点而言,患者应当感谢医院。但即使医院成功为患者挽救了生命,医院是否遵循了技术操作规范,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仍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不因手术成功而免责。 
  本案中,即使患者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是否接受癌症手术,选择权在患者而不在医院。医院为患者手术时,通过剖腹探查术发现了患者癌细胞的扩散,并迅速切片进行化验,事后虽证实患者所患疾病为升结肠高分化腺癌并淋巴结转移,说明医院为患者切除癌变的结肠没有过错,但在剖腹探查发现癌细胞扩散、是否需要手术时,未尽到告知义务。患者因为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各种原因,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有选择手术的权利,也有拒绝手术的权利。在未征得患者及其亲属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手术,等同于侵权。 
  三、仲裁裁决 
  本案经赣州仲裁委员会开庭,经充分辩论和专家分析讨论,裁决医院赔偿患者人民币3万元。 
  四、心得体会 
  律师代理患者进行医疗纠纷仲裁,与代理患者进行诉讼,有着一些显著区别。 
       1、对医疗知识掌握与了解的要求不同。 
  医疗纠纷案件在法院诉讼,开庭前,一般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司法鉴定报告已经作出,该鉴定报告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联性,鉴定人有明确的说明及分析意见,代理律师只须掌握鉴定报告的内容即可,无须在鉴定报告的基础上延伸自己的观点。鉴定报告作为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予以采纳。而仲裁庭开庭时,许多案件并没有鉴定报告,则要求患者代理律师必须钻研相关医学理论知识,熟悉医疗行为的流程,重点把握相关技术规范,在阐述代理意见时必须紧扣法律规定,延伸自己对医学知识的观点,有理有据,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2、对庭审发问的要点与程度不同。 
  医疗纠纷案件在法院诉讼,只要认真掌握了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发问,显得并不重要。因为鉴定报告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专家小组成员作出的,即使不认可该结论,因无相反证据,法院亦会采纳。而仲裁庭开庭时,因一般无鉴定报告,则作为患者代理律师必须充分利用这一程序,找出相关医疗行为的瑕疵与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的细节,穷追不舍。尽管仲裁庭有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仲裁员,他们会对医疗过程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但作为医疗专家的仲裁员在发问时一般主要针对明显的过错行为,对细节与瑕疵一般不太注意,因而代理律师必须善于钻研,以引起专家的重视,对确认医疗行为的过错具有重要的作用。 
       3、应全面客观分析医疗机构的过错,切忌误导委托人。 
  患者因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无论损害后果是死亡或者伤残,患者患有原发性疾病,这是医患双方建立医疗合同关系的前提,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容置疑的事实。因而即使发现或掌握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不能一味地按仲裁请求要求赔偿。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患者代理律师均是按法律规定的项目计算全额赔偿费用,不可能只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其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更不能误导委托人,导致最终判决结果或裁决结果与调解数额相差较大,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化干戈为玉帛,尽量协商解决争议。 
  仲裁开庭后,仲裁委一般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作为患者代理律师应珍惜这样的机会。因为医疗纠纷涉及大量的医学知识,而目前大部分代理律师并未在医学院攻读过专业的医学课程,所能掌握的医疗知识就显得肤浅,对仲裁委医疗专家的观点就要客观全面的对待。倘若一意孤行,裁决的结果对委托人不利,则无异于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仲裁委在组织协调或确定调解方案时,一般征求过医疗专家、法律专家的观点,相对比较客观。 
  总之,无论代理医疗机构还是患者参加医疗纠纷案件的仲裁,都应当熟悉相关医疗规范,掌握医疗流程,充分发表比较专业的代理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