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卖方违约,买方能否主张因房价上涨的房屋溢价损失?

导读:房价已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现今虽线城市新房价格同比由涨转跌但是三、四线城市的房价总体还是呈上涨趋势。为此,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急剧上升,例如二手房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单方面要求涨价或者撕毁合同另售的情况屡屡发生。

一、合同签订后卖家突然变卦要求加价,买家措手不及

2017年12月23日,刘某(买方)与张某(卖方)及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卖方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新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143㎡)及车位(15㎡)以总价1315000元出售刘某,刘某在合同签订当天即支付了定金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刘某(买方)应于2018年2月9日之前支付首付款300000元,剩余房款以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签订不久后,张某(卖方)找到刘某(买方)协商,以其当时卖便宜为由,要求刘某(买方)补增20万房款,否则房屋不出售,刘某(买方)拒绝了张某(卖方)的加价要求,并提出立即支付首付款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卖方)对于刘某(买方)的诉请置之不理,双方纠纷由此而生。因该区房价上涨较快,刘某如在同地段购买相同的户型房屋则需要多支付购房款40万左右,为此,刘某一筹莫展。


二、因房价涨跌而恶意违约者应承担因房价上涨而致的房屋差价损失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成熟,因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呈现增多趋势。上述案例就是因为房价上涨后,卖方恶意违约的典型表现。房屋价格在市场及政策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的价格会出现较大的差距,为此,卖房者单方面撕毁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因为卖房者精明的察觉到,不管是定金的双倍返还还是赔偿违约金都不及将房屋另行出售所获利高,由此,卖房者在守约与撕毁合约另行出售中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后者。

笔者认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因房价涨跌而恶意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包括房屋涨跌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至于差价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如果当事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另外购买的房屋在位置、朝向、楼层、面积等方面均与诉争房屋相类似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损失发生时点的两套房屋市场成交价单价差额,再综合考虑违约原因、过错程度及守约方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差价损失赔偿金额。

三、法院支持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有关判例(部分收录)

1、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2、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2296号民事判决书

4、高密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5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9167号民事判决书

撰稿人简介:

李晓敏律师系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会员、赣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成员。

从业至今,凭借其丰富的维权经验,精深的办案技巧,卓越的见地,以及与生俱来的正义感,在刑事案件、侵权赔偿、合同纠纷、公司业务等领域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办理案件的执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受到了委托人很高的赞誉。其工作之余,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先后发表《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研究》、《论物权法时代下的占有保护制度》、《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看双规》、《论«淮南子»与刘安的法律思想》等论文。

领域方向:民商事法律纠纷处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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