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童礼军律师
基本案情
因被害人张某欠被告人刘某2万多元钱,刘某多次向张某追偿无果,2016年3月3日23时许,刘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金东路诊所旁人行道发现张某,遂向张某要账,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厮打。经鉴定,张某因被人打伤导致左侧第10前肋骨折、右侧第5前肋不全骨折等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检验,被告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判后,刘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1、是否构罪?本案中刘某已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该罪须满足四个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一是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二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三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一般来说指经鉴定,达到刑法轻伤以上标准;3、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须细化区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刘某虽然为了追偿合法债权,但是在追偿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打击张某行为已经存有主观伤害的故意,且造成张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其原有债权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定性。
2、如何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本案中刘某事出有因,非蓄意伤害,加上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特别提醒
当事人在行使追偿权或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切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最后导致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