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吴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为一时泄愤遭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2017715日,被告人吴某受某小区某业主委托运送沙子进入小区装修,因车辆停放问题受到广州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下称云星物业)保安驱赶谩骂,二人因此发生口角。2017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与朋友聚会喝了少许酒,想起白天口角的事心怀怨恨,遂乘车来到该小区3号车辆出入口岗亭处,持铁棍将岗亭外围三面玻璃砸碎。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50元。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XX公司人民币7350元及显示器一台。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宣判后,吴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本案中吴某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特别注意三点:一是从字面酒可以看出,犯本罪必须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过失是不构成本罪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是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三是立案追诉标准的问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通常情况下,以所毁坏物品价值标准衡量的居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特别提醒

生活中当以和为贵,遇到问题冷静、礼貌的与对方多沟通,处理不了可以寻求他人或者公安机关的帮助,切莫贪图一时之快,泄愤成功,却遭受牢狱之灾。

适用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